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金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6號)
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捌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員警於民國112年5月9日中 午12時許,在徐金寶新竹縣○○鄉○○村0鄰○○000○00號5樓住處 ,查獲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其持有之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88公克),其所涉施用及持 有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業經臺灣 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6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有台灣尖 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 檢驗報告在卷可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分別明定。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 緝字第6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所扣得之白色透明結晶1 包(毛重0.38公克、淨重0.092公克、驗餘淨重0.088公克) 經送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上開檢 驗報告在卷可佐,足認該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 無訛,揆諸首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諭知 沒收銷燬。又本案盛裝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 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故
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併與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不復 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