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890號
SCDM,112,附民,890,202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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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890號
原 告 趙依
被 告 黃茂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07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07 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 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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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