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金簡上字,112年度,30號
SCDM,112,金簡上,30,202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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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覃泓維


輔 佐 人 覃紹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中華
民國112年10月2日所為之112年度金簡字第10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11年度偵字第4898、14947號),
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又對於簡易判決提起之上訴,亦 準用前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第455條 之1第3項定有明文。本案係由檢察官提起上訴,被告覃泓維 未於法定期間內上訴,依檢察官上訴書及於本院審理時所陳 之上訴範圍,已表明係因認原判決之量刑過輕而僅就原判決 刑度部分提起上訴,參諸前揭說明,本院審理範圍僅就原判 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其餘上訴人未表明上訴部分,不 在本院審理範圍。則本院自應以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罪 名為前提,據以審查檢察官上訴有無理由,故此部分均引用 第一審簡易判決之記載(如附件)。
二、上訴理由之論斷
 ㈠檢察官循告訴人王軼群之請求,明示僅就原判決之刑度部分 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迄今仍未與告訴人王軼群 等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犯後態度欠佳,若法院仍量處過 輕之刑度,將使被告更怠於處理後續賠償事宜。從而,衡諸 被告違反義務之程度非輕,本案被害人多達8人,遭詐騙匯 入本案帳戶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百餘萬元,犯罪所造成 損害之結果甚鉅,原審判決量刑過輕,請將原判決撤銷,另 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㈡按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 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 指為違法;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 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



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 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 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 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85年度台上字 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法官之量刑,如非有上揭 明顯違法之情事,自不得擅加指摘其違法或不當。 ㈢原審判決量刑部分係審酌被告將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 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 出不窮,造成犯罪偵查追訴的困難性,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 社會治安,並考量被害人受騙金額及被告犯後坦白承認之態 度,暨其未能賠償被害人之犯後情狀,與被告教育程度、工 作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後,量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 罰金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折算1日,顯 已依行為人責任為基礎,詳加審認本案犯罪情狀,就刑法第 57條所定各款科刑輕重應審酌之事項,於法定刑度範圍內, 詳予考量審酌而為刑之量定,並已就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摘 者即被告對被害人等所造成之損害,且未與被害人等和解之 犯後態度等各該情節斟酌在內,量刑並無逾越法定刑度,尚 無明顯過輕之情形,核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尚屬允洽。 ㈣再者,刑事罪責與民事損害賠償間本為二不同責任,刑事判 決亦無確認被告民事損害賠償義務內容之功能,故被告與被 害人是否達成民事上和解,固係斟酌被告犯罪後態度的因素 之一,但當事人間未能達成和解,原因甚多,容因被告無理 由拒不賠償,抑或囿於被告經濟,或被害人條件過高等不一 而足,尚難僅以被告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為由即量處被告 重刑,亦非可因此逕認原審量刑過輕。是以,檢察官以前揭 上訴理由指摘原審量刑過輕,尚難憑採。
 ㈤綜上所述,原審量刑尚屬妥適,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 刑過輕,經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旭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周佩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江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覃泓維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市○○路000巷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898、149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覃泓維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覃泓維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供詐欺集團 作為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且倘詐欺集團自該金 融帳戶轉匯被害人所匯款項,將致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 去向之效果,藉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容任上揭 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不確定 故意,於民國110年8月底之某日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 00○0號前,將其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其密碼、網 路銀行帳號及其密碼,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為代價,出 租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偉」之詐欺集團成員,而 容任他人使用本案帳戶。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 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 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及詐欺手法,詐騙莊明治簡秀如、簡振源王軼群、蔡家祈、劉千資葉璇、范純毓 ,致莊明治等8人均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 ,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第1層帳戶,經層轉之方式,輾轉 匯入本案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雷士霆何奕勳(經 本院另案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64號審理中)提領一空,而達 到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嗣莊明治等8 人察覺受騙,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案經莊明治簡振源



王軼群、蔡家祈、劉千資葉璇、范純毓訴由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 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覃泓維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 字4898卷第7至11頁、第12至15頁、第70至71頁、第62至63 頁、第113至114頁、第122頁),核與被害人莊明治、簡振 源、王軼群、蔡家祈、劉千資、范純毓、葉璇簡秀如於警 詢中指訴情節相符(見偵字14947卷第50至54頁、第62至64 頁、第94至95頁、第96頁、第101至104頁、第87至88頁、偵 字4898卷第130至131頁、第141頁),並有如附表所示之各 帳戶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見偵字14947卷第10至25頁 、第67頁、第69頁、第91頁、第93頁、偵字第4898卷第132 至133頁、第136至137頁、第143至145頁、第146至147頁、 第149至150頁)、被害人提供之存摺內頁影本、通訊軟體對 話紀錄擷圖翻拍照片(見偵字14947卷第98至100頁、第106 至122頁)及雷士霆何奕勳操作ATM之提領錄影畫面翻拍照 片(見偵字4898卷第26至33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 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及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 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 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 上字第1270號判決可資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 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 犯。查被告將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 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交由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用以作為收受詐欺所得 財物及洗錢之犯罪工具,過程中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直接 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充其量僅足認定係 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尚難遽 認與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 而有參與或分擔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是本案既查無證 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自應認被告將其帳戶資料交由不詳人士及其所 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犯行,僅止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 一般洗錢之犯意,而為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構成要件以 外之行為。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 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



洗錢罪。被告以一交付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 員先後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同時觸犯上開幫助詐欺 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一幫 助洗錢罪。
(三)被告本件所為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 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 之刑減輕之。
(四)又被告已於偵查中就幫助洗錢犯行自白不諱,業如前述, 此部分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帳戶資料提供予他 人使用,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 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更造成犯罪偵查追訴的困難 性,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所為實無足取,並考 量被害人受騙金額及被告犯後坦白承認之態度,暨其未能 賠償被害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行銷及設計工作 、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字4898卷第7頁、第63頁背面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 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 第18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然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無 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其犯罪態樣與實行犯罪之正犯有 異,而無上開規定之適用,先予敘明。另查被告於警詢及偵 查中自承獲利為1萬元等語(見偵字4898卷第15頁、第63頁 、第122頁),此部分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扣案之 手機1支,雖係被告所有之物,然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 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 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 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翁旭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 手法 匯入第1層帳戶 時間 金額 匯入第2層帳戶 時間 金額 匯入第3層帳戶 時間 金額 匯入第4層帳戶 時間 金額 提領人 提領 時間 地點 提領 金額 1 莊明治 (提告) 於110年7月2日至9月10日間,遭暱稱王惠玲之人,以參與投資網站FXTRADING為由詐騙,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入右揭第1層帳戶。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 (戶名:趙昌麟) 110年9月2日 13:14:47 171萬3,645元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 (戶名:黃雅雯) 110年9月2日 13:16:44 13:17:15 90萬元 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000 (戶名:王士豪) 110年9月3日 00:01:16 00:01:32 00:01:48 90萬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戶名:覃泓維) 110年9月3日 00:04:06 00:14:07 38萬00,11元 雷士霆 110年9月3日00:04:50~ 00:20:05 統一超商瑞安門市(台北市○○區○○街000號) 38萬元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閻楷蘅) 110年9月8日 09:22:37 49萬3,891元 高雄銀行 000-000000000000 (戶名:朱浩毅) 110年9月8日 09:28:00 49萬 台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戶名:王士豪) 110年9月8日 10:39:02 96萬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戶名:覃泓維) 110年9月8日 11:05:04 48萬00,11元 何奕勳 110年9月8日 11:06:16~ 11:09:34 7-ELEVEN 鑫安江門市(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78-1號1樓) 48萬元 2 簡秀如 (未提告) 於110年7月2日至9月10日間,遭暱稱楊沐萱之人以話術招攬參與投資網站,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入右揭第1層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 (戶名:趙昌麟) 110年9月2日 12:55:00 300萬元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戶名:黃雅雯) 110年9月2日 12:55:55~ 13:07:42 299萬00,98元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戶名:王士豪) 110年9月2日 12:56:18~ 13:13:24 276萬2,000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戶名:覃泓維) 110年9月2日 13:35:39 21萬0,250元 何奕勳 110年9月2日14:11:11 統一超商伊東門市(台北市○○區○○街00號1樓) 21萬元 3 簡振源 (提告) 於000年0月間,遭暱稱王薇薇之人以參與投資ROSYSTYLE網站為由詐騙,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入右揭第1層帳戶。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戶名:朱韻歡) 110年9月3日14:45:55 140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  (戶名:黃雅雯) 110年9月3日 14:59:26~ 15:49:51 140萬元 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000  (戶名:王士豪) 110年9月3日 15:01:40 15:50:15 46萬8,000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戶名:覃泓維) 110年9月3日15:06:24 11萬元 雷士霆 110年9月3日15:45:0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龍江簡易分行(台北市○○區○○○路○段00號) 11萬元 4 王軼群 (提告) 於110年間,遭暱稱陳慕蓉之人,以投資「富拓」FXTM外匯投資網站為由詐騙,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入右揭第1層帳戶。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戶名:鄭靖瑩) 110年9月13日 09:36:42 2,76萬7,047元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 (戶名:黃雅雯) 110年9月13日 11:03:31 11:04:19 20萬元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戶名:王士豪) 110年9月13日 11:03:47 11:04:53 20萬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戶名:覃泓維) 110年9月13日 11:11:48 10萬元 何奕勳 110年9月13日10:43:34 7-11開寧門市(台北市○○區○○○路00號) 12萬元 5 蔡家祈 (提告) 於110年09月13日遭暱稱白勝文之人以健保局人員誆稱渠使用管制藥品及欠費,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入右揭第1層帳戶。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戶名:楊毓榮) 110年9月13日 14:42:46 160萬元 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000 (戶名:楊毓榮) 110年9月13日 14:52:05 159萬9,000元 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000 (戶名:王士豪) 110年9月13日 15:04:32 70萬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戶名:覃泓維) 110年9月13日 15:24:15 35萬00,24元 雷士霆 110年9月13日15:43:41~ 15:45:4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龍江簡易分行(台北市○○區○○○路○段00號) 35萬元 6 劉千資 (提告) 於000年0月間,遭暱稱林一帆之人以詐騙投資博弈網站(th222.cc)為由,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入右揭第1層帳戶。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戶名:鄭靖瑩) 110年9月13日 13:16:11 280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 (戶名:黃雅雯) 110年9月14日 00:16:45 136萬元 台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戶名:王士豪) 110年9月14日 00:16:53 136萬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戶名:覃泓維) 110年9月14日 00:17:22 48萬元 何奕勳 110年9月14日00:30:09~ 00:33:05 7-ELEVEN 鑫安江門市(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78-1號1樓) 48萬元 7 葉璇 (提告) 於000年0月間,遭詐集團成員詐騙投資虛擬貨幣投資網站,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入右揭第1層帳戶。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戶名閻楷蘅) 110年9月8日 14:15:44 1萬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戶名:朱浩毅) 110年9月8日 18:03:55 12萬元 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000 (戶名:王士豪) 110年9月9日 00:00:55 37萬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戶名:覃泓維) 110年9月9日 00:03:33 17萬9,950元 何奕勳 110年9月9日00:10:46~ 00:15:5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龍江簡易分行(台北市○○區○○○路○段00號) 18萬元 8 范純毓 (提告) 於110年間,遭暱稱劉明軒之人以投資「金牛國際」博弈網站為由詐騙,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入右揭第1層帳戶。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戶名閻楷蘅) 110年9月8日 15:36:47 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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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