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益生
選任辯護人 許美麗律師
洪大明律師
葉鈞律師
被 告 張清涼
選任辯護人 陳彥彰律師
被 告 楊學諭
陳民石
梁瑞朗
陳春旺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365
5號、第3766號、第5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 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 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案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辯論終結,原定於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本案有多數被告、案情繁 雜,本院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