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金和峰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先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57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6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金和峰精密有限公司 台新銀行蘆洲分行 112年12月6日 653,681元 LC0000000 002 金和峰精密有限公司 台新銀行蘆洲分行 112年12月6日 23,520元 L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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