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金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彬
訴訟代理人 張又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89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6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金湧工程有限公司 黃世彬 玉山銀行五股分行 112年10月31日 373,992元 FA3059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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