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262號
原 告 許瓊敏
許陳櫻子
陳素禎
許晉福
劉東林
蔡佳芳
湯禮嘉
張凱雯
被 告 林瑞基 籍設台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現通緝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記載侵權行為地,而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 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