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91號
原 告 孫和樂
孫和連
孫華富
孫和聰
孫瑞昌(為孫波繼承人孫義郎之繼承人)
林秀月(為孫瑞昌之母親)
孫瑞慶(為孫波之孫)
孫瑞玲(為孫波之孫)
孫瑞美(為孫波之孫)
陳秋真(為孫清祥之繼承人孫和全之配偶,孫和全
歿)
孫温純
孫温柔(為陳秋真之女)
孫永任(為陳秋真之子)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捐贈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 以113年度補字第450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正本已於113年4月9日送達於原告 之共同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9頁 )。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