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156號
PCDV,113,重訴,156,202405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邱月琴
訴 訟 代理人 黃飛龍
被 告 東甚運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建華
胡純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陸佰捌拾肆萬肆仟壹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零貳佰零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於保證書及約定書約定合意 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據此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東甚運輸有限公司(下稱被告東甚公司)於 民國109年12月16日邀同被告劉建華胡純美為連帶保證人 ,於本金新臺幣(下同)800萬元限額內負連帶償付責任, 嗣被告東甚公司於112年6月21日向原告借款2筆,金額合計8 00萬元,其每筆借款約定詳如附表所示,嗣前開借款已於11 2年9月21日屆清償期,惟被告東甚公司僅償付本金1,155,85 6元,及繳付利息至112年9月21日,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 原告本金6,844,1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未償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部分:
㈠被告東甚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所提書狀略以: 原告前以收取被告東甚公司之第一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存款8 元、第一銀行長泰分行帳戶存款3,651元,應自本件請求中



剔除。且本件違約金過高,應酌減為0元等語置辯,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劉建華胡純美部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所 提書狀略以: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 含借款申請書)、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中郵郵政掛號郵件 收件回執、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7至42 頁),核屬相符,且為被告東甚公司所不爭執,而被告劉建 華、胡純美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及陳述,自堪信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至被告東甚公司雖 辯稱:原告已自被告東甚公司帳戶收取存款8元、3,651元, 應予剔除等語,然原告陳稱:本件請求金額已扣除前開獲償 之存款金額等語,是被告東甚公司請求重覆剔除,自無可採 。再被告東甚公司辯稱請求酌減違約金至0元等語,惟按當 事人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 減至相當之數額。倘屬懲罰性之違約金,除應依一般客觀事 實、社會經濟狀況酌定外,亦應參酌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 及就債務人若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所得享受之一切利 益為衡量之標準,始符違約罰之目的(最高法院102年度台 上字第1222號、103年度台簡上字第21號裁判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東甚公司向原告借款而簽立本件借據,約定就借款 給付利息,如有違約並同意給付違約金之情,有借據(含借 款申請書)可佐(見本院卷第27至30頁),參以被告東甚公 司明知向銀行借款,而有違約金之約款如上,仍願意簽署, 堪認被告東甚公司當已評估自己履約之意願及能力,被告對 於拒不履約之風險當已知之甚明,自當受上開違約金條款所 拘束。是本院審酌兩造之利益及損失,如未課令被告給付具 相當懲罰效果之違約金,恐使其徒生刻意違約以謀取原非歸 屬於自身利益之不當意圖,如此將與系爭契約之違約金係課 與被告應為強制履行之目的及誠信原則相違。基此,本件借 款約定之違約金係以逾期6個月以內,依約定利息利率之百 分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息利率百分之20計算 ,堪認合理可採,本院無庸再就違約金予以酌減。四、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原告6,844,1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1/1頁


參考資料
東甚運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