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6號
PCDV,113,訴,6,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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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號
原 告 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漢龑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代理人 李庚道律師
被 告 譽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杉
訴訟代理人 潘辛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鋼構公司)承攬台灣 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積電公司)南部科學園 區新廠房之鋼構工程,被告則向中鋼構公司承攬鋼構之安裝 工程,前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兩造簽訂「工程合約書」 ,約定由原告承攬被告「台積電F18P5A鋼構安裝工程(安裝 機具部分)」即吊車作業;嗣於110年1月19日上午,原告依 被告指示施作時,一旁被告已安裝之鋼柱突然倒塌,雖所幸 無人受傷,但倒塌之鋼柱卻撞擊、壓損原告之吊裝機具及配 件(簡稱系爭吊車);為修復系爭吊車,原告先請德國LIEB HERR吊車臺灣區總代理即弘德國際重機械技術有限公司(簡 稱弘德公司)評估並初步報價維修費用為新臺幣(下同)33, 202,050元,原告即發函通知被告;其後弘德公司再通知原 告,因其不具備大部件拆解以及檢修之技術以及機具,建議 將系爭吊車送回德國LIEBHERR原廠檢修,是原告僅得將系爭 吊車送往德國LIEBHERR原廠,後系爭吊車經實際維修完成送 回原告處,原告共給付LIEBHERR原廠維修費用872,090.93歐 元,相當於新臺幣30,226,672元(以112年12月28日臺灣銀 行牌告匯率現金賣出匯率1歐元兌新臺幣34.66元計算)。 ㈡查本件係因被告已安裝之鋼柱倒塌致壓損原告所有系爭吊車 ,是被告顯有過失而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之責,是原告應得 直接訴請被告賠償系爭吊車之修復費用以代回復原狀;且查 ,兩造前於111年8月2日就本件協商時,原告(曾明忠副總



)即已明確表示:待系爭吊車經由德國原廠拆解維修後,原 告就實際修復後確定最終費用,再向被告確認求償金額,被 告(代表人林益杉)亦稱:希望原告申請保險理賠,確認保 險可涵蓋的賠償金額,待保險公司進行代位求償後,不足部 分會再與原告進行商議,此有該日會議紀錄可證,可見被告 已明確認識且不爭執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存在, 僅就賠償金額尚有所保留。
 ㈢再查,經原告就系爭吊車修復費用向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 (簡稱泰安保險公司)申請保險事故理賠,泰安保險公 司同意給付保險金24,421,500元予原告,是原告因系爭事故 尚受有5,805,172元(計算式:30,226,672-24,421,500=5,80 5,172)之損害尚未填補,因被告遲未就系爭事故賠償原告, 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向被告訴請損害賠償。並聲明:1.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805,17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查中鋼構公司承攬台積電公司南部科學園區新廠房之鋼構工 程,被告則向中鋼構公司承攬鋼構之安裝工程,原告則向被 告承攬「台積電F18P5A鋼構安裝工程(安裝機具部分)」( 以下簡稱本工程),兩造即於109年12月15日簽立「工程合 約書」,按施作工程本具有一定之風險,因此,兩造特別於 工程合約書第四條第10項約定「安裝機具之油耗保養及機具 保險(公司機人員),由乙方(即原告)負責,乙方須提供 有效之機具操作之各類證照、機具之工檢合格證書及機具保 險(符合業方合約所提營建機具綜合險要求)」,原告因施 作本工程所產生之損害,自應由保險取償,被告亦於110年6 月25日、111年6月16日發函請原告依工程合約書保險相關規 定辦理,本件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泰安保險 公司)既已給付保險金予原告,原告自不得再向被告求償, 始符工程合約書第四條第10項約定之本意。
㈡次查,本工程於110年1月19日發生鋼柱倒塌意外事故,對於 事故的原因及責任歸屬,原告並未依法進行鑑定,遽認被告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即稍嫌速斷,且鋼柱倒塌之原因多端,非 必被告所造成,原告逕向被告求償,顯然無據。且本工程發 生鋼柱倒塌意外事故係於110年1月19日,而原告卻於112年1 2月28日始起訴請求損害賠償,顯已逾民法第197條第1項2年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自不得再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其請求顯無理由。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如受不利 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 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 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見參照)。復按當事人主 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 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 ,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 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 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 上字第917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安裝 之鋼柱倒塌撞擊、壓損原告之吊裝機具及配件,為被告所否 認,並以前詞置辯,依上揭說明,自應由原告就被告具有上 開不法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負舉證責任。經查,原告僅提 出工程合約書、照片、原告公司函文、報價單、牌告匯率、 會議紀錄表、保險賠款同意書、存款明細,然至多僅能證明 兩造間有承攬契約存在、原告之吊裝機具及配件受有損害、 修理費用金額以及保險公司理賠等事實,並未能證明原告之 吊裝機具及配件受有損害為原告所致,原告未能舉證以實其 說,自難認原告就其所主張被告侵權行為部分等情已善盡舉 證責任。
㈡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 起,逾十年者亦同;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消 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 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 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 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 執行;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6 個月內不起訴, 視為不中斷;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97 條第1 項、第128 條前段、第129 條、第130 條、第144 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依原證6會議記錄,被告 法定代理人已承認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中斷本件侵權行 為消滅時效等語(見本院卷第212頁)。被告則以原告本件 請求逾越2 年侵權行為時效為抗辯。惟所謂承認,指義務人 向請求權人表示是認其請求權存在之觀念通知而言(最高法 院61年台上字第615 號、51年台上字第1216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兩造於111年8月2日就本件倒塌之鋼柱撞擊、壓損原 告之吊裝機具及配件商討處理方式之會議記錄內容中,記載 :被告法定代理人表示「希望啟德可以啟動保險,確認可涵 蓋的賠償金額,待保險公司進行代位求償後,不足部分會再 在與啟德進行商議。」等語(見本院卷第172頁),可見被 告法定代理人僅係請原告啟動保險機制,如有不足,會再與 原告商議,並未向原告表示是認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存在,自不得謂為承認。除此之外,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 如何承認其「請求權」存在,自難認就原告部分,有何時效 中斷情事,是原告上開主張時效中斷云云,自不可取。而原 告主張侵權行為係發生於000年0月00日,當時已知其受有損 害,又依原告提出之110年5月10日TQY-0000000000號函(見 本院卷第81頁)可知,原告至遲於110年5月10日於主觀上即 認為被告間有本件侵權行為,而知悉賠償義務人。依此計算 ,原告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應自108年1月 5日起算,惟原告遲至112年12月28日始提起本訴,此有本院 收狀戳為憑(見本院卷9頁),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 原告對被告等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顯已罹於2 年時效 而消滅。從而,被告為時效抗辯並拒絕賠償,應屬有據。 ㈢是原告既無法舉證證明被告有何不法侵權行為而使其受有損 害,即與民法侵權行為之要件顯然不符,再者,本件原告對 於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權,亦已罹於時效。原告主張被 告應依侵權行為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等云云,核屬無據。四、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5,805,17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云云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併予 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 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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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德國際重機械技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譽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