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6號
原 告 段盈吉
被 告 葉毓秋
葉煌龍
劉建國
葉美玉
劉偉倫
劉曉晴
葉石貴
葉富民
葉旻琪
葉佳臻
葉明智
葉明春
葉榮輝
葉永樹
葉維泉
葉秉豐
葉秀芳
朱張榮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其與被告等人共有之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以原物分割,並依鑑定價金依各共有
人持分比例補償被告,而系爭土地面積為74.77平方公尺,又原
告應有部分為3/20,經本院職權查詢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民國
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6萬5,
000元,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附卷可稽。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原告因分割所得利益即其應有部分之價額合計
185萬558元(計算式:74.77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16萬5,000元×3/20=185萬5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