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4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事達企業有限公司、王睦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
8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51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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