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3號
原 告 黃延馨
被 告 林思綺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