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08號
原 告 周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彥廷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
9,3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
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