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903號
PCDV,113,補,903,2024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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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03號
原 告 王肇源

被 告 董治群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之0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
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
其訴由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其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
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
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412號強
制執行事件,對被告「董治群」所分配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
2000萬元(依分配表之表4及表5所載分配金額合計為11,798,764
元),應減為零元(即分配表之表4及表5所載分配金額,應減至
零元),並請將其減少的金額,1,332,000元分配予原告。是本
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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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