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834號
PCDV,113,補,834,2024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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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4號
原 告 陳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晏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朱慧真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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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