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1號
原 告 廖杰鋒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高可娣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