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98號
PCDV,113,補,798,2024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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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8號
原 告 林堂

被 告 劉庭芳
蔡文欽
蘇明山
蔡臣
蔡昇諺
黃秉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3萬9,800元
(計算式:19,800元+1,020,000元+500,000元+2,500,000元+1,0
00,000元+800,000元=5,839,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8
,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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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