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志勇
被 告 古悅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
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
表,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
分配額定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70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起訴主張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51939號強制執行事件,
於民國113年1月8日製作之分配表,就被告受分配之次序10執行
費(國庫代扣)新臺幣(下同)7萬3,600元、次序17第二順位抵
押權優先債權分配239萬0,423元,共計獲分配246萬4,023元,均
應剔除。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主張因變
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246萬4,0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