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相 對 人 禾程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程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
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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