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027號
PCDV,113,補,1027,2024052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7號
原 告 久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武雄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黃紀方律師
被 告 曾國松
程昇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
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
上同區段15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 巷000號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土地及建物合稱系爭房地)為其借名登記予被告
曾國松,原告以本起訴狀終止借名登記關係為由,請求曾國松
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依民法455 條、租賃契約規定請求被
告將系爭房屋返還原告;被告應自民國109 年12月1 日起至返還
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86,000元等語,衡情
原告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返還房屋之請求,所表彰之訴訟利益核均
屬同一,故不併徵其裁判費,僅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
交易價額,酌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即可,而因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並
無具體交易價額可循,經職權向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
網,查詢系爭不動產附近一年內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相似之房屋
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交易價格約31,000元,有本院職權查詢內
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據此核算系
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26,545,920元(計算式:856.32平
方公尺【層次面積+騎樓+陽台+平台】×平均交易單價31,000 元
);另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自109 年12月1 日起至返還系爭房
屋之日止,每月86,000元計算之違約金,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86,000元自109 年12月1 日起至起訴前1 日之月數計算為3,526,
000 元(計算式:86,000×41月)。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明
文。本件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為
30,071,920元(計算式:26,545,920元+3,526,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76,7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1/1頁


參考資料
久旭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