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簡俊賢
指定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簡俊賢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 理債務,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4號裁定應予免 責,且該免責裁定並已於民國113年3月20日確定在案。為此 ,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112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134號民事裁定暨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 。是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據以向本院 聲請復權,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