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
聲 請 人 陳孟涵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 、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月30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 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 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7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6+1 )×10×51=3,570。
二、查聲請人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還款協議在案, 請說明聲請人前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另聲 請人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 之情形?請舉證說明之。
三、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2,354,281元,但查聲請人僅年 約53歲(60年生),目前任職於「希望寵物園」擔任店員乙 職,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 償債務之情事」,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四、請陳報聲請人近半年每月收入數額,並提供佐證資料,並提 供聲請人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五、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 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六、受扶養人未成年子女之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七、聲請人是否請領任何社會補助(如租金補助、中低收入戶補 助、兒少補助等)?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另聲 請人就本件債務清理程序是否申請法律扶助?若否,原因為 何?
八、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