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正豪
送達代收人 陳尚紘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
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9+1)×43×10=4300);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
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
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實質上執行董
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
董事執行業務者)」?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
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13年5月27日)回溯5年內之
每月營業額資料(特別就其中「美駒專業汽車美容」部分,
提出自108年5月28日起至110年3月15日止,營業稅申報資料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提出不能清償債務之證明文件。
四、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111年5月28日起至113年5月
27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
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
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陳報聲請前2年內及迄今收入(含贍養費、獎金、津貼、保
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之數額、原因及種
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細等,並請
詳為說明聲請人是否於轉讓後「美駒專業汽車美容」工作?
營業受讓人吳繡宇與聲請人關係?是否即房屋出租人併戶長
?若仍主張每月薪資皆未達最低平均薪資3萬7600元,應詳
為說明其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
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六、陳報聲請前2年內及迄今必要支出(依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
定,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但已含勞、健保)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繳交房租之相關證
明,並說明出租人併戶長吳繡宇與聲請人關係?是否即營業
受讓人?應證明聲請人必要支出確實有超過以111至113年新
北市最低生活費(已含食、衣、住、行、勞、健保費等)標
準每人每月1萬5800元、1萬6000元、1萬6400元計算之必要
。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七、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
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
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
回金額各為若干))。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
八、聲請人雙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國稅局財產
、最近2年所得清單及2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
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製發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九、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之具體可行償債計畫(
包含聲請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有無可供擔保之人等,及每
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