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209號
PCDV,113,消債更,209,202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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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丁靜如
代 理 人 姜俐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 、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4月9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 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53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2+1 )×10×51=1,53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624,611元,但查聲請人年約40 歲(73年生),核其並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債務 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 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
三、聲請人稱於112年1月至000年0月間任職於蔬果攤,擔任店員 ,平均月薪約23,000元,請說明其工作之每日工作時數、工 作時段、每月工作日數?另查113年度行政院公布之每月基 本工資為27,470元(時薪183元),而聲請人從事之工作, 每月僅賺取23,000元之薪資收入,縱本院裁定進入更生程序 ,亦難認已達「盡力清償」而得認可更生之標準,是請說明 聲請人有無提升薪資所得之空間或另覓合於基本工資之工作 ?
四、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



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以及解約後可領 回之解約金數額。
五、聲請人有無請領社會扶助、補助、津貼等?如是,每月各得 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六、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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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