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185號
PCDV,113,消債更,185,202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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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吳昕慧


代 理 人 陳學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4,08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8×51×10=4,080 )。
請提出聲請人108至109年度及112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依據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7 、9 項規定,協商或調解成立 者,債務人不能聲請更生,除非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履行有困難者;據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債權人清冊上面目前狀態記載「毀諾」,故請聲請人提出 其與金融機構債權人當初協商成立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 還款計畫書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並 說明於協商成立後還款情形如何?有無證明資料(如存摺 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其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 ?另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 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 、非自願性失業等)。另外,請說明聲請人於協商成立當



時其每月收入及必要生活費用為何?以及嗣後因不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發生,而使其增加多少費用之支出,致使其無 法履行協商成立之還款方案?並請一併提出相關之證明文 件,例如當時之薪資單證明及支出費用憑證。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 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1年3月22日 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 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故請聲請 人陳報更生方案(按月清償多少金額),並請說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 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1年3月22日起 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 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說明聲請人據實說明如下:
  ㈠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11年3月22日起至 目前為止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補助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 支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 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 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 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 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 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 起迄時間。
  ㈡另請聲請人一併說明其於112年10月份之後有無繼續擔任蝦 皮派遣人員或其他兼職工作,並提出相關任職證明及薪資 收入情形。此外,依聲請人所提出之111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於111年度在台北大眾捷 運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所得年收入高達87萬4,348元,即平 均每月收入約7萬2,862元,顯與聲請人所陳報之平均每月 薪資為4萬8,252元不符,相距甚大,請聲請人就此說明其 在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工作收入情形為何,並提 出相關證明供參。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 2年即自111年3月22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 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 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 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 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第四點必要支 出部分,有列舉每月各項之必要支出費用項目,然其備註 欄則另有記載其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願以新北市最低 生活費1.2倍即1萬9,680元計算,故請聲請人來狀確認其 是否係以新北市最低生活費1.2倍即1萬9,680元,作為其 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倘若不是,則請聲請人提出水電 費、醫療費、雜費等項目之支出憑證。
  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有實際扶養父親吳國雄、母親 游福妞、祖母吳陳梅雀之證明文件(例如以上開受扶養人 為報稅資料)、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 除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對父親吳國雄、母親游福妞、祖 母吳陳梅雀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人之淑伯、兄 弟姊妹)、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林其餘扶養義務人最近 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及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另請聲請 人陳報上開受扶養人有無領有身心障礙補助、老人年金、 退休金或其他相關政府機構之生活費用補助情形。另外, 請聲請人提出其父親吳國雄之111年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母親游福妞111年至112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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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