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吳昕慧
代 理 人 陳學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4,08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8×51×10=4,080 )。
請提出聲請人108至109年度及112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依據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7 、9 項規定,協商或調解成立 者,債務人不能聲請更生,除非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履行有困難者;據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債權人清冊上面目前狀態記載「毀諾」,故請聲請人提出 其與金融機構債權人當初協商成立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 還款計畫書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並 說明於協商成立後還款情形如何?有無證明資料(如存摺 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其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 ?另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 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 、非自願性失業等)。另外,請說明聲請人於協商成立當
時其每月收入及必要生活費用為何?以及嗣後因不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發生,而使其增加多少費用之支出,致使其無 法履行協商成立之還款方案?並請一併提出相關之證明文 件,例如當時之薪資單證明及支出費用憑證。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 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1年3月22日 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 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故請聲請 人陳報更生方案(按月清償多少金額),並請說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 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1年3月22日起 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 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說明聲請人據實說明如下:
㈠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11年3月22日起至 目前為止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補助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 支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 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 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 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 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 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 起迄時間。
㈡另請聲請人一併說明其於112年10月份之後有無繼續擔任蝦 皮派遣人員或其他兼職工作,並提出相關任職證明及薪資 收入情形。此外,依聲請人所提出之111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於111年度在台北大眾捷 運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所得年收入高達87萬4,348元,即平 均每月收入約7萬2,862元,顯與聲請人所陳報之平均每月 薪資為4萬8,252元不符,相距甚大,請聲請人就此說明其 在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工作收入情形為何,並提 出相關證明供參。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 2年即自111年3月22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 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 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 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 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第四點必要支 出部分,有列舉每月各項之必要支出費用項目,然其備註 欄則另有記載其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願以新北市最低 生活費1.2倍即1萬9,680元計算,故請聲請人來狀確認其 是否係以新北市最低生活費1.2倍即1萬9,680元,作為其 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倘若不是,則請聲請人提出水電 費、醫療費、雜費等項目之支出憑證。
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有實際扶養父親吳國雄、母親 游福妞、祖母吳陳梅雀之證明文件(例如以上開受扶養人 為報稅資料)、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 除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對父親吳國雄、母親游福妞、祖 母吳陳梅雀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人之淑伯、兄 弟姊妹)、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林其餘扶養義務人最近 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及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另請聲請 人陳報上開受扶養人有無領有身心障礙補助、老人年金、 退休金或其他相關政府機構之生活費用補助情形。另外, 請聲請人提出其父親吳國雄之111年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母親游福妞111年至112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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