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潘瑞涵即潘月卿即潘金珠
代 理 人 李芝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 、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 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於113年3月4日 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 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 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3+1 )×10×51=2,040。
二、依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須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情 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方能為債務清理,故請說明債 務發生原因,並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 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消債條例之程序 清理債務?
三、聲請人稱於110年12月至000年00月間任職於佳欣快餐,擔任 鐘點工,平均月薪約19,224元,請說明其工作之每日工作時 數、工作時段、每月工作日數?另查112年度行政院公布之 每月基本工資為26,400元(時薪176元),而聲請人從事鐘 點之工作,每月僅賺取19,224元之薪資收入,縱本院裁定進 入更生程序,亦難認已達「盡力清償」而得認可更生之標準
,是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提升薪資所得之空間或另覓合於基本 工資之工作?
四、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 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以及解約後可領 回之解約金數額。
五、聲請人有無請領社會扶助、補助、津貼、退休金等?如是, 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
六、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每個月只能還1,500元」等 語之計算依據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無提高月 還款數額之空間?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