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3年度,328號
PCDV,113,家親聲,328,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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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吳志南律師
蔡嘉柔律師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王仲軒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又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元;另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 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第2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係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之聲明為:㈠對於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 女謝齊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改由聲請人單獨任之;㈡相對 人未成年子女謝齊會面交往之方式、期間變更如家事聲請狀 之附表所載,均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前開規定, 應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爰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 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費用1,000元,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沈伯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怡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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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