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9號
原 告 郭強生
訴訟代理人 魏仰宏律師
張宇脩律師
被 告 Emily Kuo
Stephanie Kuo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參佰玖拾伍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該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提起 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復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 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 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57, 087元(計算式:原告代墊之被繼承人喪葬費507,820元+被 繼承人積欠原告之債務1,593,414元+【附件所示遺產總額5, 012,940元-507,820元-1,593,414元】×原告應繼分1/2=3,55 7,0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244元 ,扣除原告已繳之25,849元,尚須補繳10,395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附件:被繼承人郭軔遺產總額
編號 遺產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1 臺灣銀行連城分行000000000000帳戶 1,038,278元 2 臺灣銀行連城分行000000000000帳戶 1,251,732元 3 臺灣銀行連城分行000000000000帳戶 2,072,637元 4 臺灣銀行連城分行000000000000帳戶 219元 5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永和分行00000000000帳戶 1,348元 6 中華郵政永和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 542,092元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永和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 106,6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