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3年度,172號
PCDV,113,家補,172,202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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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陳吳滿足
陳梅芬
陳梅治
陳思穎
陳思彣
陳思宇
相 對 人 陳玟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等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等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2,297,03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 價×聲請人等應繼分4/5=2,297,0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項目 數量 參考依據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第一銀行存款 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1,594元 2 台北富邦銀行存款 639元 3 中和大華郵局存款 376元 4 玉山商業銀行存款 1,553元 5 聯博全球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AA穩定月配美元 11,656.076股 2,863,963元 6 三商股票 445股 5,629元 7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30元 總價 2,871,2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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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