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3年度,160號
PCDV,113,婚,160,202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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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婚字第16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允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結婚,原告於前婚離婚後本不欲再 婚,然因被告係原告高中時之單戀對象,在100年同學會時 偶然遇到,所以才會再次結婚。
 ㈡婚後兩造一起生活原告才發現自己是喜歡被告的外表,兩造 之生活習慣、作息及想法均屬南轅北轍:例如金錢管理、飲 食習慣、衛生清潔均不相同,原告無法忍受。
 ㈢生活中經常有摩擦,原告要被告出去工作,因為被告每天都 要睡到自然醒,所以無法工作,原告家裡有拜祖先牌位,婚 前就告知被告要煮三餐跟初一十五要拜拜,但是被告常常都 不拜,而且還敷衍了事百一些麥片飲料。 
 ㈣被告姐姐從美國回來都會在兩造的家住一、二個月,最恐怖 的一次是住三個月,原告曾當被告母親面前表示不歡迎,更 誇張的是去年被告姐姐住了一個多月回美國後,她居然體力 透支送急診,原告還得照顧被告,原告得去高雄出差,家裡 只有蘋果,被告仍有抱怨,原告覺得非常痛苦。 ㈤原告不是有錢人,但是原告寧願把松仁路的房子給被告以換 取自由,再者,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被告舅舅在中船次旁 邊的土地被法拍,也是原告拿錢出來處理的,被告台中娘家 的貸款也是原告付清的,原告每個月都給被告5萬元,每年 的六月及十二月又個給10萬元,因為被告都無法存錢,所以 原告只好幫被告買美元來存錢,後來松仁路的房子出租給德 國人,每月租金六萬元也以生活費的方式匯款給被告,除此 以外,被告到好事多及全聯的花費都由原告的信用卡買單, 原告對被告可謂仁至義盡。 
 ㈥兩造的住處均由原告打擾,但是兩造生活習慣之差異及被告 之行徑讓原告痛苦不已,兩造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



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並聲明:⒈請求准予 兩造離婚。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
  原告有外遇所以才想要離婚,被告有提起訴訟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101年11月15日結婚,目前婚姻關係存續 中,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有兩造戶籍謄本附卷可證(本院卷 第19、25頁),自堪信為真實。又原告主張兩造生活習慣作 息、想法均不合,其他重大事由致無法維持婚姻關係,而依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請求判准兩造離婚,但為被告 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則本件應審究原告請求離婚有無理 由?經查:
 ㈡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有無理由? ⒈又按夫妻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 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 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 文。又該項規定本文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係 指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應依客觀之標準進行 認定,審認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 持婚姻意欲之程度(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15號判決意 旨參照)。至該項規定但書之規範內涵,係就同項本文所定 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為抽象裁判離婚原因之前提下, 明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配偶一方負責者,排除唯 一應負責之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如雙方對於難以維持婚姻之 重大事由均應負責者,則不論其責任之輕重,均無該項但書 規定之適用(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原告所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乃為兩造長期生活習慣、 作息及想法不合,應屬一般夫妻均會面臨之議題,至於原告 告稱被告睡到自然醒且生活奢華,居家生活凌亂等情,固據 原告提出存摺影本、兩造LINE對話截圖、客戶消費明細為證 及抽油煙機照片為證,然家庭生活費用之多寡本與兩造賺錢 之能力成正比,依據原告自承之資力:在松仁路擁有0000-00 00之住宅及頭城擁有度假別墅及對被告描述「她幾乎比我有 錢了」(見本院卷第49頁),被告之消費習慣應屬符合兩造 之資力,難認被告之行為有何影響兩造婚姻之基礎,至於髒 亂及睡眠習慣亦屬生活小事,且依據原告提出之照片,尚難 認髒亂之狀況非常嚴重,尚難認已達影響婚姻關係之因素, 再者,依據兩造自承目前同居不同房之婚姻狀況(本院卷第 116頁)等情事判斷,本件兩造婚姻客觀上難以認定已達於



倘處於同一境況,一般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則 原告以兩造已有其他重大事由致難以維持婚姻關係,請求判 決離婚,為無理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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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