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198號
PCDV,113,司聲,198,202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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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楊鎮魁

相 對 人 環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1787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120,000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準用第104 條之規定 ,須符合:⑴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⑵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 利益人同意返還者;⑶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 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 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 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 返還擔保金。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行程序終結;於假扣押 執行事件,如執行法院已撤銷假扣押之執行,亦可認為訴訟 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鈞院111年度全字第22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 供新臺幣1,120,000元,並以鈞院111年度存字第1787號提存 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假扣押裁定業經廢棄並駁回假扣押之聲 請確定在案,執行法院已撤銷假扣押程序,復經聲請人定20 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等 情,爰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經調閱相關卷宗審核,上開假扣押裁定經臺灣高等法院112 年度抗字第417號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83號裁定廢 棄確定,執行法院已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應認符合民事訴 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訴訟終結」情形。又聲 請人亦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以臺北大龍峒郵局第000166號 存證信函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 收受後迄未行使權利,復有存證信函暨回執影本、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13年4月26日北院英文查字第1130034895號函及本 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足憑,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本件



擔保金,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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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