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5324號
TCDV,106,司票,5324,201708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324
聲 請 人 廖新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春德林美春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查報票號TH4661280號本票之提示日與利息起算日,如有誤
  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