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324號聲 請 人 廖新章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春德、林美春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查報票號TH4661280號本票之提示日與利息起算日,如有誤 載,請具狀更正。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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