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2010號
PCDV,113,司繼,2010,2024052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010號
聲 請 人 吳陳麗英
陳忠義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陳黃銀杏設籍住所為「臺北市大 同區」,有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 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