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1921號
PCDV,113,司繼,1921,2024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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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921號
聲 請 人 徐玉琴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 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 文。故法院於受理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 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徐建良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臺北市○○區○○ 街○段000號」,此有除戶謄本1紙附卷可證,非屬本院轄區 ,依前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逕向本院為遺產清 冊之陳報,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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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