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簡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富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宗
非訟代理人 黃三榮律師
林琮達律師
相 對 人 日東烘培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素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對於 無訴訟能力之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民法第 97條、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對法人為 送達,自應送達於其法定代理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向相對人日東烘培事業有限公 司(下稱日東公司)為通知,惟公司登記址及法定代理人戶 籍址皆遭郵務機關加註招領逾期退回致未能送達,為此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日東公司為公示送達,依首揭規定,對 法人為送達,應送達於其法定代理人,本件相對人之法定代 理人鄭素娥最後登記之戶籍所在地在新北市貢寮區,本件自 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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