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簡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相 對 人 謝彩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 人謝彩燕現設籍於新北市蘆洲戶政事務所,致無法為債權讓 與之通知,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 之戶籍謄本、債權憑證、債權讓與通知書、債權讓與證明書 等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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