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教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77699號
PCDV,113,司執,77699,202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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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7699號
債 權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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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國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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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吳夙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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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教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股利、股金債 權,第三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興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分別在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中正區 ,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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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