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74571號
PCDV,113,司執,74571,202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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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457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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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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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余淑女
債 務 人 陳毅陳聰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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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余淑女於花蓮下美崙郵局之 存款債權,並聲請查調債務人之勞保、保險資料,而該郵局 位於花蓮縣○○市○○路000號,此有債權人提出之第三人資料 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 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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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