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63829號
PCDV,113,司執,63829,2024050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382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鄭麗君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係債務人對第三人華德來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華德來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壽豐志學郵局(下稱志學郵局)之存款債權
  ,而第三人華德來公司、志學郵局所在地分別係在臺北市信
義區花蓮縣壽豐鄉,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花蓮地方
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又第三人華德來公司係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
域,是本件自應以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宜,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