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3年度,115號
PCDV,113,司司,115,2024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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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蘇志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徐一文為中國血清疫苗製造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中國血清疫苗製造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就任中國血清疫苗製造所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中國血清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民國108年3月29 日新北院輝民事敏108年度司司字第101號函准予備查。又中 國血清公司嗣於112年12月26日清算完結,中國血清公司並 決議指定徐一文為清算完結後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徐一文並 同意擔任中國血清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 徐一文為中國血清公司之簿冊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中國血清公司112年12月2 6日股東會會議事錄、同意書、中國血清公司簿冊文件清冊 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13年度司司字第59號清算完結事件卷 宗、108年度司司字第10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徐一文為中國 血清疫苗製造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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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血清疫苗製造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