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全聲字,113年度,20號
PCDV,113,司全聲,20,2024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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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彭家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文樹(已歿)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
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98年度司裁全字第1423號假扣押裁 定。惟查,相對人已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死亡,此有相對 人之戶籍謄本正本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應認相對 人施文樹於本件之聲請,顯已無當事人能力,不得為本件之 相對人,惟聲請人仍以之為相對人而提出本件之聲請,於法 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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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