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更一字第2號
債 權 人 呂慶安
非訟代理人 丁于娟律師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智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邱智慧聲請發支付命令,依第三人陳報 債務人邱智慧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後查得債務人邱智慧戶籍址 現設於台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 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 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