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99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債 務 人 高寶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捌佰陸拾元
,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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