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23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楊千慧
債 務 人 銘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特別代理 陳文卿
人
債 務 人 劉鴻傑律師即陳浩堯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劉鴻傑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浩堯之遺產範圍內與
債務人銘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文卿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
臺幣(下同)柒佰壹拾萬陸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六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