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4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非訟代理人 陳志峰 ㄣ住○○市○○區○○○路000號6樓
債 務 人 林碧如即許對妹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碧貞即許對妹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碧文即許對妹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恆生即許對妹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徐培鈞即許對妹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彭芳儀即許對妹之再轉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對妹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零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
)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
九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