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869號
PCDV,113,司促,14869,202405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6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李馥妤李燕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陸佰捌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馥妤李燕蓉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
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10年3月30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
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
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為此,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因債權
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
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
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
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8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5870元 李馥妤李燕蓉 自民國112年1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十六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5870元 李馥妤李燕蓉 自民國112年1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