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6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謝倖娟即謝幸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壹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下同)ㄧㄧ三年五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5計算之利息,暨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
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二、查債務人謝倖
娟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
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
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三、次查,依契約書
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
促其履行。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