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469號
PCDV,113,司促,14469,202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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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6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躍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肆佰玖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12
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9%計算,債務人
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
債權人借款82,21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二、緣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7月1日向
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
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
款187,28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三、茲債權人
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規定,狀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4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82210元 王躍程 自民國112年8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 002 187281元 王躍程 自民國113年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2210元 王躍程 自民國113年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87281元 王躍程 自民國113年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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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