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許庭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參佰柒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庭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05月19日止累計113,374元正未給付,其中108,
313元為消費款;4,461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35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361元 許庭碩 自民國113年05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0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3952元 許庭碩 自民國113年05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